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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民诉法修正草案 万元民事案拟一审终审
内蒙古新闻网  12-04-25 09:14 打印本页 来源: 新京报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曾初次审议该修正草案;11月曾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小幅修改,重新修订了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

  小额诉讼

  标的额由5000元增至1万

  【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5000元标的额抬高到1万元。

  【解读】

  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何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初次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小额诉讼制度,但标的额怎么规定,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不宜规定5000元的绝对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提高标的额。

  考虑到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适用于城乡居民的相对数额较为困难。而且近年来,各地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因此采用了“1万元以下”的标准。

  【观点】

  应考虑衔接简易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1982年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了1991年立法、2007年以及此次民诉法修改):

  跟公益诉讼制度相同,小额诉讼制度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以及现行统计方法的限制,使小额诉讼标的额以多少为准,难以“裁决”。草案初审后,这一直是讨论焦点之一。

  建议加一条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就是说,1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自愿,也可以采用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如果这样规定,应该可以解决地区差异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会不会冲击到简易程序?这值得思考。出于程序选择权方面的考虑,应明确“小额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差别和衔接,当事人如选简易程序,需要经过二审终审;选择小额程序,则一审终审。那么会不会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用小额程序代替简易程序?二者之间怎样明确边界,如何衔接,这是需考虑的问题。

  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由两年缩至半年

  【草案】一次审议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次审议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解读】

  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原来的两年减至半年,对于这一申请再审时效的大幅缩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初次审议后,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三个月内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建议适当修改。

  【观点】

  将有利缓解“执行难”

  江伟: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再审制度的作用在于纠错,纠正错案、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2007年修订民诉法时,将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两年内”,以及三个月内提出再审事由等规定。

  但司法实践表明,“两年内”这一时限规定,导致案件时间拖得太久,不利于诉讼执行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判决已经生效了,依法应该可以强制执行了,但如果一年后,当事人提起再审,那么已经强制执行的财物,是不是还要发还?一旦执法人员以此为出发点,“消极”执行,是不是有损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一些涉外案件就因为“两年内”时限问题,陷入“执行难”,所以,从“两年内”减到“半年内”,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

  记者王姝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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