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杰
本周,网上一组撼人心魄的“卖肾车间”高清照片,强烈触动了公众的视觉与心灵。到目前,杭州警方已成立专案组调查这起案件,捣毁了这一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窝点,保护起了30多名肾源供体,也抓获了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震撼之余,我们衷心感谢警方与卧底者,我们真诚同情并惋惜年轻的“供体”,我们也怒斥黑中介的人性泯灭。但是,感性之外还须更多理性反思:倘若庞大的需求缺口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以满足,又何来包括肾脏在内的各类“器官买卖”的铤而走险?
据统计,在我国每年约150万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中,仅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获得器官并接受手术,主因还是器官捐献的严重不足。即便算上诸如“卖肾车间”的黑市交易,器官供给也远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移植需求,结果只能令大多数患者在苦苦等待中离世。因此,如果无法动员更多志愿捐献者加入生命延续的接力中,单纯司法打击的效果恐怕差强人意。
分析社会公众对待器官捐赠的复杂心理,还是绕不开“死亡在前、捐献在后”的“死亡定律”:虽然有捐出车祸后脑死亡儿子所有器官的“义举妈妈”,凭此来让“儿子以另外一种方式活着”;但仍有不少人对“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表示难以接受:为啥要想到出车祸意外?为啥死后还不能留全尸?是否会成为“器官贩子”的谋杀对象?
其实,心理阴霾的背后还是道德观念的踯躅不前。不仅很多人对于身后之事充满未知的迷惘与恐惧,还有的亲属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死无全尸”。萦绕在其心头的仍是根深蒂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传统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在公益事业中也客观存在着特定的利益冲突:捐献未见“益处”,不捐未见“害处”,奈若何?!
可见,道德的完善离不开法治的教化,良善的供给也须依托制度的激励。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为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尚未打通鼓励捐献的“绿色通道”。因此,在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中,“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修订内容。但究竟何为“良法”?欲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恐怕要走的路还很长:法律的位阶、死亡标准的判定、与国际法的对接、以及契合现代人权与伦理观念……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执行,还须考虑人文关怀与公序良俗。这其中,器官捐献者能否切实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与社会化荣誉,将是制度激励奏效与否的关键环节所在,也是其与器官买卖、黑市交易的根本分野所系。打通潜在的捐献渠道,合理分配有限的器官资源,才会让生命在他人的身体中延续,让爱心在法治的轨道上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