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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分配改革缘何长期悬而未决?争议焦点全面剖析
    内蒙古新闻网    12-11-02 09:14   打印本页    来源:人民网

      编者按:2010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公布的调查数字表明,中国收入差距目前已扩大到23倍,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时经8年仍未出台。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将在第四季度制定。据此前披露的消息,方案将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调整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未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近期,人民网采访组专门就收入分配问题展开调研,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查分析,将推出十期报道。本期重点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各种意见分歧进行梳理剖析,从而提出社会应尽快达成共识,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我国经济“蛋糕”快速做大的进程中,如何合理分好“蛋糕”,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重大民生问题。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就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做出了相关战略部署。近几年来,学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包括广大老百姓也就此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阐述了各种观点,不少观点还形成了对立和碰撞。

      近年来,关于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及对策的专著、研究报告、文章、访谈等数量很多,涉及面广,系统性更强,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已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的,第二类是经过讨论可望达成共识的,第三类是难以达成共识的。

      需标本兼治、配套改革已成共识

      从观点分类的第一类看,目前已达成共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程度的判断。主流认识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分配问题较严重,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时候,特别是与邓小平同志20年前就提出的“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共富”要求相比,已经晚了一些年。

      二是对收入分配突出问题的认识。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我国收入分配的突出问题表现在收入和财富分配关系不合理、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呈现持续扩大趋势,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对此无论何种观点都无异议。

      三是对收入分配问题原因的分析。主流认识是,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是由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经济社会体制弊端以及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

      四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已达成的共识是必须从深层次做系统性思考,针对引发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问题的多方面原因,本着标本兼治、配套改革的思路才能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

      未形成共识问题剖析主要存在三方面分歧

      从观点分类的第二类和第三类看,大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尚待消除的关于基本问题的认识分歧。

      一是对收入分配及其改革的基本认识出发点不一样。学界部分人士基于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分析、论证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及其对策,其他人主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两方面得出的结论往往差别很大。前者强调市场机制作用,反对或不赞成政府插手;后者认为市场机制失灵,重视政府调控作用。

      深究起来,在我国这种由政府主导建立、非自然生成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不让政府发挥作用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但如何避免政府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确实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大课题。因此,这两方面认识具有可以相互借鉴和包容之处,需适当融合,把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对分配问题重点的不同判断。部分人认为我国分配问题主要是财富分配不合理,收入分配特别是其中的薪酬分配问题并不突出;而大多数人则认为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都有问题,且收入分配尤其是其中的薪酬分配与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老百姓非常关注,因此不能忽视。

      其实这两种认识并不矛盾,今天我们所称收入分配是指大分配,其定义涵盖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显性收入分配和隐性收入分配、分配流量和分配存量,要将其作为一个大系统来分析并研究对策,而不是将其割裂成几块,只突出其中某方面问题而忽略其他方面问题。

      三是对造成收入分配问题重点原因分析的不同认识。部分人认为:正是由于政府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过多造成了分配问题,这些分配问题是由各种形式垄断包括行政、权力、资源和市场等垄断所造成的;另一类看法则认为原因涉及多方面、多层次,单一强调某一方面不全面。

      前一类看法有其一定道理,与后一类看法其实也不矛盾,后者所说关于经济社会体制弊端等原因即包括了前者所说原因,因此二者可以相互融合。

      四是关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基本路径的不同认识。一种认识认为,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在于着力改革经济社会体制乃至相关政治制度,特别是消除政府对微观经济插手过多导致的行政、权力、资源、市场等垄断弊端,收入分配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不能将其作为主攻方向;另一种认识是基本路径要强调标本兼治,既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抓深层次涉及经济社会体制弊端、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改革或调整。

      前一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过分强调会与收入分配制度自身改革脱节,且可能把人们的注意力完全吸引到经济建设以外的社会建设、政治建设领域,难度既大也不好操作,可能变成一种遥遥无期的改革设想;而且该认识与后一种认识本质上也不矛盾,只是更多强调治本而已;而后一种认识中关于抓深层次改革即包含了前一种认识关于治本的内容,因此这两种认识也可以结合起来。

      2.可望达成共识的关于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

      涉及具体问题的不同认识很多,这里只择其主要问题简要分析。

      比如居民收入比重、劳动报酬比重是否偏低且持续下降,一种观点认为那是误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两个比重总的看呈下降趋势。之所以出现不同测算结果,是与现行有关统计数据不系统完整、计算口径不一致等有关,需要通过统一使用相同数据和计算口径并补充使用其他抽样调查数据,以及选择其他途径计算相互印证等来确认。基于目前人们对收入和财富分配关系不合理、差距持续扩大的共识,就此应该争取达成的共识是:两个比重是否偏低的重新测算应不影响对我国分配问题严重性的判断,不能因此动摇中央关于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的决策。

      又如我国宏观税负是否偏重,一种观点认为横向比及纵向比都不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偏重。这里的分歧也与计算口径是否包括预算外各项财政收入等有关,可以就此继续进行量化分析再得出准确的结论;但至少目前应就以下有关内容达成基本共识,即我国税收、税负的结构不合理需要调整,税收要更好体现调节现行不合理分配关系的功能作用,财政支出中必须加大用于民生的比重,控制和减少政府部门“三公”开支,通过再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比重并进一步缓解贫富差距等,在这里也需强调,不要因为这一争论影响分配改革的决心。

      再如,我国贫富差距是由收入差距还是财产差距所造成?对此可再继续进行测算,不一定要马上分清何者为重,只要我们对收入分配作出了大分配的定义,就不会影响我们着眼于全面找准分配问题及其原因。

      再如解决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应主要在一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上下工夫,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或只宜在二次分配上下工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同时在一次、二次分配上下工夫。只要看看目前一次分配中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诸多不公,就可得出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的结论,可以说二次分配领域的问题基本都与一次分配相关联,因此对一次、二次分配存在的问题都需要采取改革措施加以解决,只是应强调在一次分配中政府不要越界,主要通过健全各生产要素分配规则、消除市场壁垒、改革财税制度、监督处理要素市场分配违法违规行为等来解决存在问题,并把握好一条界限:凡属老百姓依法赚钱的事就不要插手、不分利,凡属危及公平正义的事就要管;同时在二次分配中更好地发挥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共同促进分配问题的逐步解决。

      还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具体政策,一种看法是这些政策没有作用、副作用可能还很大,另一种看法是实行这些政策很有必要。前一种看法中如基于担心政府通过这些政策过分干预劳动力市场是有一定道理的,确有个别地方出现了强制规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多少或将工资集体协商面扩大到多少的现象。其实如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规定》是有相关测算办法、依据和程序的,“十二五”规划对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也只是设置了预期性指标,不是约束性指标。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并非由政府强制推行。

      如不了解有关情况就整个否定这些政策,显然具有片面性。通过观点的争论,我们可以达成如下共识:既不要把这些政策当成解决分配问题的灵丹妙药,也不要简单否定这些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将其作为整个分配改革大系统工程中的组成措施,把握好其定位和作用度。

      3.难以达成共识的不同观点。

      某些既得利益群体对涉及自身利益调整持反对态度,或各种利益群体因为在现行利益格局中所处位置不同,因而对某些利益关系的判断及调整措施形成对立的认识。比如不承认有垄断行业,又如认为收入分配有差距很正常且现行差距不大、还应继续拉大差距等。这些认识无法或很难由当事人或群体自行达成共识,且往往干扰社会主流认识的形成,并阻挠重大决策的出台。

      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深化改革时不我待

      对上述第一类观点,我们应强化改革共识,并细化其量化分析,为合理调整收入和财富分配关系提供更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对第二类观点,应加强交流沟通,争取早日形成改革共识;对其中部分一时争论不出结果且不影响基本判断的,可暂时放置一边不争论,尤其要防止这些争论影响对我国分配问题的基本判断,动摇我们深化分配改革的决心。

      对第三类观点,如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调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或反对,就应由高层下政治决心,作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决策;如各利益相关方相持不下且广大人民群众对其意见不强烈的,也可放置一边不争论,以免妨碍重大决策和政策的确定。

      当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时不我待。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凝聚改革共识,求同存异,为加快推进收入和财富分配改革奠定思想认识基础。我们已经比小平同志提出的“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分配问题的时间点晚了十多年,分配改革的步伐绝不能再拖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 苏海南)

    [责任编辑 赵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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