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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挟尸要价”频发 专家呼吁建立溺亡打捞应急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3-09-30 09:44    打印本页    来源: 法制日报

    制图/高岳

      9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两名中学生在厚街沙溪水库不慎溺亡。在联系捞尸队的过程中,学生家长怀疑捞尸人坐地起价,拒绝付钱,双方引发了纠纷。

      近年来,关于捞尸纠纷的新闻远不止这一起。2009年,湖北省荆州市3名见义勇为大学生不幸遇难,其遗体在打捞过程中出现的“挟尸要价”场景刺痛了人们的神经,这一事件也让捞尸这一特殊职业走进公众视野。实际上,捞尸很早就已在黄河和长江沿岸出现。解放初期,重庆市唐家沱就已经成立了从事捞尸工作的打捞队。

      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打捞遇难者遗体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机构或者设置,多数为民间行为。这些民间捞尸人或者打捞公司有无执业资质、营业执照,都并不清楚。游走在生死之间,捞尸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打捞遇难者遗体的行为如何规范?带着诸多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公安部门、律师及社会学专家。

      打捞尸体人员五花八门

      天津市大悲院派出所位于海河三岔河口处,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每年派出所处理的跳河轻生、不慎溺水事故较少,天津市也没有专门从事捞尸工作的公司或组织。尸体沉在水下需要潜水打捞的,转交至天津市公安局水上治安科统一处理,借助潜水工具打捞尸体。

      这种由公安部门负责打捞落水人员的模式并不局限在天津市。甘肃省兰州市地处黄河沿岸,黄河穿城而过,绵延数百里。每年从黄河上游漂下的大量尸体促使民间出现了职业打捞尸体人员。同时,兰州市公安局早在二十多年前就成立了水上治安派出所,专门负责处理水上事故群众报案和打捞尸体工作。

      与天津、兰州不同,在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不负责打捞遇难者遗体,也不干涉打捞遇难者遗体的过程和具体行为。武汉市公安局政治处宣传干事杨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般来说,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公安部门会建议遇难者家属联系打捞公司,并提供几家打捞公司的联系方式。而关于在打捞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问题则由打捞人员和委托家属自行协议。当被问及此类打捞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问题,他表示并不清楚。

      记者在安徽采访时获悉,驻守在淮河边的某部队经常会接到派出所或者当地群众的求助,义务帮助打捞尸体。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打捞尸体业务的界定和描述,目前民间的打捞公司在注册时大都申请以“沉船、沉物”为经营范围。现存的民间打捞组织也独立于公安、民政、渔政等部门之外,部门监管缺失。以重庆市唐家沱的“江北区朝阳河打捞队”为例,尽管当地民政局对其进行部分补贴,但并不对打捞队进行直接管理,队员的去留也不需民政部门批准,因此,它更像一个民间机构。

      法律对捞尸无明确规定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佩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死者遗体是死者家属寄托对亲人哀思的特定纪念物,因为遗体对家属存在一种“利益”——纪念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捞尸人的行为在我国民法中属于“无因管理”范畴。捞尸人在家属同意并且社会意识公允的情况下,索取一定数额的报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漫天要价,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家属意愿和社会公允意识,则构成敲诈勒索。

      廖佩娟提出,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捞尸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与承诺的订立过程,协议依法成立,但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法律瑕疵:若打捞公司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可撤销;协议违背善良风俗、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一般条款),该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综合认定可能无效。

      同时,廖佩娟也提到,法律本身具有概括性,不可能对所有社会问题面面俱到。打捞尸体涉及到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甚至刑事法律关系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捞尸行业尚无明确规定,捞尸属于法律的边缘问题。法律上对此职业也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无从确定其合法性。

      打捞队纳入公益事业单位

      在黄河和长江流域,多处河段常年可见遇难者遗体,其中难以获知身份的尸体无人认领,只能任其在水中漂浮、腐烂。捞尸管理的空白,造成环境污染和水质破坏。而大量的无名尸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带来影响,管理不规范更严重的是可能诱发捞尸人的犯罪心理。

      此外,捞尸人一直处于无部门监管的状态,保险公司也常以其工作高危性为由拒绝为其投保。廖佩娟认为,捞尸人与委托家属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不具有隶属关系,故委托人不对捞尸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捞尸人的人身安全难有保障。

      对此,廖佩娟提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公共打捞资源存在严重缺失。打捞尸体行为关系到伦理道德甚至刑事案件的侦破,遗体的特殊性质决定打捞尸体必须由公安机关、乡镇机构、民政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只有进行制度化管理才能使之文明健康化运转。应加快建立规范化、正规化的溺亡打捞应急制度,组建一支长期固定、制度健全、体系完备、身份明确、保障有力的溺亡打捞协作团体。政府需将遗体打捞纳入行政领域,作为政府公共应急制度的一部分,把民间打捞队组建为政府应急公益事业单位,在统一领导安排下开展打捞工作,由政府补贴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打捞的费用应从政府的公共服务费中补贴,受害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

      “‘挟尸要价’屡屡拷问社会良知,它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往往经不起法律法规的较真。因此,要终止‘挟尸要价’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共同努力。”廖佩娟说。(席锋宇 白秀蕾)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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