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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萧山错案四名当事人已提国家赔偿申请
    内蒙古新闻网    13-10-24 09:10    打印本页    来源: 中新网

    萧山案5青年之一的王建平(右)和母亲、弟弟在一起。摄影新京报记者刘刚

      原标题:浙江杭州萧山错案四名当事人已提国家赔偿申请

      1995年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两起出租司机劫杀案令陈建阳、田伟冬等5名青年入狱17年。今年7月,浙江高院再审认定5人劫杀事实不能成立,在多年后,陈建阳等人洗刷了杀人罪名。23日,记者从几名当事人处获悉,他们中已有4人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而田孝平则因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问题不满,迟迟不愿提交申请。

      当事人陈建阳表示,自己23日是在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下来到浙江省高院的。他提出了国家赔偿金额共182.35万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部分为107万,剩余则为精神损害赔偿。而与他一起的朱又平则提出了190万左右的国家赔偿数额。

      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相关天数。

      而在精神赔偿部分,浙江法院已经在安徽张高平叔侄奸杀错案中做了突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介绍,法院系统内部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50%,且最高赔付金额不可能超过30万。但张氏叔侄错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0%,远远超过50%限制。

      另据记者了解,田伟冬和王建平两人已在上个月就提出申请。不过,有关具体金额,田伟冬表示还不便告知。

      陈建阳表示,除了国家赔偿外,他们另会向有关方面谈法外补偿的问题,包括住房、养老及保险等等。

      不过,他也明白补偿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并不是必须的。“尽管被冤枉17年,但今后的路还是要自己走,赔偿这笔钱不能靠一辈子。事情弄零清了,还是要感谢他们。”陈建阳表示,自己在金钱上不会斤斤计较,但不会对追责松口。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须在申请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

      目前,5人中尚有田孝平一人未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说自己目前还没有工作,父亲也已是肝癌晚期,自己不是不缺钱,但没看到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他还不想去提申请。

      1995年,浙江萧山发生了3·20和8·12两起出租司机劫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两案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3·20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经侦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

      2013年7月2日,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5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以盗窃罪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赵小燕)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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