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VS强奸罪
承办检察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客观表现上,行为人是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低刑为5年,最高刑为15年;而强奸罪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死刑。很多争议者据此认为,强奸罪量刑要重于嫖宿幼女罪,检察官表示,“其实这里面存在一定误读”。
昨日,四川省邛崃市看守所。40出头的杨某庆、杨某忠也许不会知道,他们在嫖宿中和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而对他们行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昨日,邛崃市检察院正式对二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而此前,发生在国内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这起案件中,为何从嫖宿幼女罪变成了强奸罪?背后经历了怎样的讨论?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指出,此案以强奸罪公诉,更有利于保护幼女。检察官认为,嫖宿幼女罪变相认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有性自主权,与强奸罪的立法基础相矛盾,他建议对该罪名废除或修正。
据了解,此前对嫖宿幼女行为还没有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例。
嫖宿幼女行为
应以嫖宿幼女罪还是以强奸罪定罪?
侦查:涉嫌嫖宿幼女罪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公诉:涉嫌强奸罪
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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