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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遭继父强奸长达10年 继父:次数多了她不拒绝
    内蒙古新闻网    14-04-08 09:08    打印本页    来源: 四川在线

      仪陇县一少女,在6岁时就被继父强奸,至2013年10月,此少女已被继父强奸10年,在少女9岁时,在医院查出得了外阴尖锐湿疣性病。在法庭上,少女为了顾全全家人生计,竟愿谅解继父。近日四川在线记者获悉,少女的继父被法庭判决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六年。

       “他从我6岁起强奸了我10年”

      2013年10月,1998年出生正读初一的王婷向母亲张碧芳哭诉道:“他最近又强奸我好几次!”张碧芳听后脸色苍白,长叹一口气,搂着王婷哽咽着说道:“我们还是报警吧。”2013年10月30日张碧芳带着王婷来到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报了案,称其女儿王婷被继父李应勇强奸了,第二天李应勇就主动到复兴派出所自首了。

      王婷在向民警诉说时泣不成声:“他从我6岁起强奸了我10年!我一岁多的时候,父母离婚了,我随母亲改嫁到复兴镇李应勇家生活。但我万万没想到,噩梦很快就降临,在我6岁时候的一天,在老家老房子后面的竹林里,我继父第一次强奸了我。之后他就不断以暴力手段奸淫我,有时候在家里,有时候在别人家里,有时候在外面开房,有一天我妈在家做饭,他都让我在客厅里背对他坐到他大腿上奸淫了我,还威胁我不许和我妈说。我9岁多的时候也就是2008年,到医院看病时被检查出来我得了性病,叫外阴尖锐湿疣,当时吓死我妈了,我妈和我舅妈当时就怀疑是我继父造成的,就质问了他,但他没说话,我妈是文盲,也不懂法律,虽然猜到是怎么回事,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尽量让我和他少接触,但毕竟是一家人,怎么可能挡得住,后来我性病治愈了,从2011年开始他又不断找机会奸淫我,并且说我不从的话就不给我生活费,我妈就是个普通农民,家里收入都靠他在外面打工挣的,我没办法不敢声张。”

      “这个月初的时候,我心情实在很差,我几个要好的同学再三追问下,我就说了我被继父强奸的事情,同学就让我给老师说,我就写了一篇举报的材料给班主任老师,结果老师也没敢怎么样,我回家还被继父暴打一顿。过了几天不知道他听谁说我有了男朋友,就让我跪瓦渣并强奸我,还逼我拍裸照存到他手机上。我实在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了!”

      “我认罪,我悔过,但她也是不学好”

      李应勇个子不高,可能经常在外务工的关系,皮肤黝黑,看着挺老实,似乎看不出是能做出如此令人震惊的行为的人,被采访时,他脸上流露出后悔的表情说:“我这一生很坎坷,前妻在女儿刚出生后就被人贩子拐走,我的父母也去世得早,我一个人带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又当爹又当妈,家徒四壁,欠债无数。后来张碧芳带着王婷嫁了过来,我和她一起去西安打工,家境才稍微好转。后来我也是一时糊涂,在王婷6岁多的时候,当时我正回老家修新房子,忍不住在竹林里把她强奸了,结果有了一次后就控制不了自己了。当时她在老家读书,我一般从西安回老家的时候,或者她暑假去西安的时候,我都会忍不住奸淫她。我确实犯了大错,但她自己也是不学好,我和她妈平时在西安打工,她自己在老家跟随她幺婶生活,她幺婶又管不住她,她上初中后就学坏了,和社会上的人混到一起。2013年10月那次也是家里有人打电话给我说王婷带了个男孩子回家睡觉,我才很生气的赶回家去教育她,之后我趁在家确实又和她发生了好几次关系,我对她说不许告诉她妈不然就不给她生活费,她当时还答应了的。事情就是这样。我最开始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还小不懂,后来长大了,我就向她说我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不能跟任何人说,如果她说了我就不管她,不给她拿生活费,我就是用这种方式吓她,后来我们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多了,每次提出要跟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都没有拒绝。”

      法网恢恢,因果报应,被害人表示谅解

      2014年3月1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人李应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被害人王婷提交了谅解书称“考虑到自己年龄还小,家中还有一个同岁的哥哥和9岁的妹妹,母亲无力承担家中经济,如果追究李应勇的法律责任,将导致家破人亡,因此自愿放弃追究李应勇的法律责任,请求对李应勇宽大处理。”2014年3月2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李应勇在明知被害人王婷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并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教养关系,使用不给生活、学习等费用的胁迫手段,强行与王婷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应勇自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若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请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诚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来综合认定并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李应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文中名字均为化名)(董策文 记者 刘中华)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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