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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因争夺冷冻人体胚胎处置权引发的案件一审宣判,引发各方对相关法律及伦理问题的思考。
一场车祸,夺去了一对年轻夫妻的生命,留下了四位无助的失独父母。夫妻二人保存在医院里的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最后的慰藉。为了取得冷冻胚胎,双方父母打起了官司,医院也牵涉其中。5月15日,国内首例因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继承纠纷案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继续由医院保存冷冻胚胎。
冷冻的人体胚胎,能不能继承?这起罕见的案件背后,有许多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难题需要解开。
判决
冷冻胚胎不能继承
家住江苏宜兴的小沈与小刘,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8月,他们来到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俗称“试管婴儿”)繁育后代。取得受精卵后,医院为了防范病症,并未立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当天冷冻了四枚胚胎。胚胎移植原本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但就在手术前几天,小沈与小刘遭遇车祸,不幸死亡。
保存在南京鼓楼医院的四枚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延续“香火”的唯一希望。为此,双方父母经过多次交涉,开了各种证明,希望获得胚胎处置权。但是院方明确表示,不能将冷冻胚胎交给他们。
院方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门已有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对于老人的请求,他们只能报以同情。
无奈之下,2013年11月,死者小沈的父母选择与亲家“对簿公堂”,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并将医院列为第二被告。本报记者事后了解到,其实原告与被告的共同目的都是想从医院取回冷冻胚胎。有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出现“告亲家”的一幕,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诉讼策略。他们认为,这比直接起诉医院胜算要大。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小沈和小刘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他们手术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现场,双方父母情绪激动。小沈的父亲当庭表示,将选择上诉。
争议
胚胎在法律上的“尴尬”
“属于自己孩子的东西,孩子没了以后,为什么就不属于我了?”死者小沈的父亲认为,自己当然有权利继承这四枚冷冻胚胎。而医院方面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只有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双方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和处置。
“冷冻胚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我认为该案的判决理由是成立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她还说,为避免对以生殖为目的胚胎的滥用,国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对胚胎的转让予以限制,规定胚胎储存机构只有征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胚胎转让。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法院得出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的结论,说理并不充分。本案当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转让”,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宣判并未说明冷冻胚胎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以至于不能继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学术界对本案判决结果意见不一,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体外胚胎就已经不是新鲜事物了,即使到了今天,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依然是法律上的盲点。”孟强说。
孟强告诉记者,对胚胎的法律地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体说,直接将胚胎认定为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能享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三是折中说,既不承认胚胎取得人的主体地位,也不把胚胎简单视为一团细胞组成的物,而是把胚胎看作从物到人的中介,赋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
“无论是何种观点,胚胎权利的行使,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尊重胚胎父母的意愿、出于保护胚胎的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等。”孟强说。
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认定,往往很难找到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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