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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历史建筑公园禁设私人会所
内蒙古新闻网  14-11-01 15:53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日电(吴涛)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私人会所、餐饮企业禁设最低消费……进入11月,《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私人会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0月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规定》还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餐饮企业禁设最低消费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企业若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该《办法》从11月1日起生效。

  《办法》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办法》还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新出厂摩托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不得销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

  《通知》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

   沿用15年稿费标准将大幅提高每千字提至最多300元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至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刑事案件中相关人员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公安部日前下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向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的五种情况: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规定》要求,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规定》还要求,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对于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初信初访实行首办负责制办理不力将追责

  国家信访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加强对初信初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机构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在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按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和重大紧急类等情况,分别交送有权处理机关或报送有关领导,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信访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反馈。若信访机关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在处理机关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对应受理却未受理、不反馈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群众评价不满意且引发重复走访、越级走访等问题的事项,信访部门将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请追责。(完)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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