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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内蒙古新闻网    15-12-24 16:10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1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单位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94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单位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544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沈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2015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被告单位,沈颢、陈东阳等3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13起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涉案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查明了相关犯罪事实,并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及沈颢为谋取经济利益,由沈颢确定考核办法与具体指标,与其统一掌控的相关媒体和广告、运营公司互相勾结,选择正处于拟上市、资产重组商业敏感期等情形的企业,利用企业对媒体登载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采取有偿撤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有偿不闻”的方法,以广告费、赞助费等名义向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被害单位索取钱财共计728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沈颢等及其统一掌控的相关媒体和运营、广告公司,通过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麒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财经公关公司,利用登载负面报道给被害单位施加压力,或例举因未投放广告导致上市失败事例,或利用被害单位担心出现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迫使70家被害单位签订广告合同,涉及金额18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颢和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等明知处于上市、拟上市、资产重组等情形的企业被负面报道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上市或收购受阻等严重后果,仍然凭借媒体的特殊地位,利用企业对媒体登载负面报道产生的恐惧心理,采取登载负面报道或将继续跟踪报道等手段,要挟企业以广告费等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媒体删、撤负面报道,或不再跟踪报道。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沈颢在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发挥了组织作用,并且直接参与部分行为,应当追究沈颢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与财经公关公司相互勾结,由财经公关公司利用媒体刊发的负面报道,或由财经公关公司例举负面报道可能造成企业上市失败等严重后果,对企业进行威胁,致使企业违背自身意愿,接受财经公关公司和媒体要求的广告等服务。被告单位的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强迫交易罪是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相关媒体与财经公关公司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涉案的财经公关公司虽然不属于新闻媒体,没有删、撤负面报道和不予跟踪报道的权力,但其利用和媒体的关系,伙同媒体胁迫被害单位接受广告等服务;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明知涉案财经公关公司利用负面报道胁迫相关企业接受广告等服务,仍配合为其删、撤负面报道和不予跟踪报道,二者相互利用、相互配合,利益共享,形成犯意和行为的共同体,依法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该系列案件中相关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所涉职务侵占、行贿受贿、虚开发票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综合案情事实、当事人自首立功情节等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沈颢等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庭审期间,上述被告人家属、社会公众及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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