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本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本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未到达一次性补缴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结合部门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