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山东省户籍,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山东省内村卫生室,或曾在山东省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意见》要求搞好政策衔接,已出台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要统筹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水平不低于该《意见》标准。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由各地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发放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级财政为主。对于省级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补助发放业务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