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日前广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推动中央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迅速落地生效。
《通知》对2017年以来广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进行了调整,在法律政策框架范围内给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和吸纳退役士兵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方面最大限度的优惠:
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原标准为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原标准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