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家暴受害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内蒙古新闻网  19-12-23 16:29  【打印本页】  来源:新浪网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相关情况。中国网张瑞宇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日举行第三次记者会,对于备受关注的家暴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2012年制定精神卫生法,明确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2015年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人身保护令等制度作出全面规定。

  岳仲明指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各种救济手段,包括依法自主提起离婚诉讼。有关方面出台了配套规定,完善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和处理程序等,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细化了相关制度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作了衔接。

  加害人实施家暴,根据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有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犯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需要继续强化法律的有效实施。(记者吴佳潼)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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