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人身保护令还需跟进对策
内蒙古新闻网  19-12-23 16:29  【打印本页】  来源:和讯网

  据报道,关某刑满释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田女士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等事项的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在田女士强烈拒绝的情况下,关某仍多次强行撬开并破坏田女士居住房屋的门锁。关某破坏门锁的行为让田女士非常恐惧,她和女儿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12月21日《南宁晚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法院发出的,要确保被执行到位,还需要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妇联、公安等部门配合执法、监管到位。何况,“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要求让申请人保护自己面临困难。比如,突发性和隐蔽性的骚扰、跟踪、轻打谩骂等本身就存在举证难。因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万事大吉,反家暴仍然任重道远。

  虽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但是对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还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及其效果经常进行审视,确保法律执行不成为“画饼”。试想,《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法律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还是有丈夫殴打妻子,何况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又有多少震慑力呢?

  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就能够完全保障自身安全。但是如果不能及时离婚,甚至还要生活在一起,遭受家暴的申请人还会遭受家暴。所以,反家暴,仅靠家庭成员自救是不够的,还需要他救,特别是需要把它提升到法律问责的高度。

  其实,在欧美等西方国家,都从立法与救助方面给力,提升反家庭暴力的力度。在美国,早有专门法律保护。如《预防家庭暴力与提供服务法案》,为被家暴者提供专门服务;《反针对妇女暴力法》,帮助处理家暴事件,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说不,不亚于美国,关键是法律执行问责不到位,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鉴于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执行到位,还需要采取跟进对策。路可玫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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