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需社会共同努力
内蒙古新闻网  19-12-23 16:47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家暴工作,确实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中国需要有质量、有责任、有担当的“围观”。尤其是家暴受害者,需要提高认识,明白自身权利,以及维护权利的法律路径。反家庭暴力,需要放在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量。因为家庭暴力只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社会暴力中隐秘、复杂从而处理起来更加棘手的那一部分。欲提高反家庭暴力的实效,必先加强反社会暴力工作的宣传和治理。

  新闻媒体没少曝光社会暴力事件:殴打清洁工的,殴打公交司机的,殴打公交车上没让座的,殴打医生护士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就则以忍气吞声作罢,苦苦“熬到他(她)打不动”。

  反家庭暴力,需要破除几个习惯性的思维误区。一是误以为家暴是家事,法律管不着,政府管不着,别人管不着,家家都有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打孩子是教育,孩子被打伤只是教育方法不当,打是爱,是为孩子好的。其实,只要造成生理伤害,即使家事,社会也必须管起来,不能听之任之,向更坏的方向走。发现者要报警,警方要出手。《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实任何发现者,发现任何人遭遇非法暴力伤害(包括家庭暴力),都该有法定责任报警,警方都必须处警履职。

  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方面,法院按照“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受害者不告不诉,法院不予处理。这常常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相安无事,以后变本加厉,造成更为严重的难以挽回的后果,不利于把家暴控制在萌芽状态,在国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趋于虚化。其实,对于家庭暴力、社会暴力,只要受害者造成伤害,不管受害者是否报警,他人发现者都要报警,警方按照伤害程度决定是否转交检察部门,不管受害者是否告诉、是否谅解施暴者,检察部门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什么受害者谅解施暴者,可司法部门不谅解呢?因为暴力伤害不仅是个人行为,同时是社会行为,司法部门的执法要有利于遏制暴力行为继续发生和蔓延。(沈宇飞)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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