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错后,教师可不可以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又在哪里?近日,教育部出台《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育惩戒规则》),以期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为老师手中的这把“戒尺”提供了精准的刻度。
文件出台后,立即引发关注和讨论。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省政协委员,陇南一中校长、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导师、甘肃省心理学会副会长许邦兴。在许校长看来,大部分老师都是鲁迅笔下的“寿镜吾”先生, “有一条戒尺,但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惩戒的艺术就在于时机和分寸拿捏。
失衡的教育惩戒
对于大部分父母来说,他们不反对老师对自己的孩子使用惩戒权,有时候为了减轻老师惩戒学生带来的压力还会刻意强调,“老师,这孩子要是调皮捣蛋,您放心收拾他。”
面对这样的情形,老师的态度又如何?接受采访的老师无不苦笑着说,“家长说归说,但是做老师的都很清楚,谁又能负得起惩罚(学生)的后果呢。”
一语道破玄机,老师之所以不敢使用惩戒权,主要面临着“惩戒之后怎么办?”的风险规避问题。惩戒之后,如果师生之间、家校之间存在不理解,很可能一点小事就容易扩大化了,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
在许邦兴的印象中,这样的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有了,不过当时案例很少,随后媒体上出现因老师惩戒学生而受到不理性、不公平对待的案例越来越多,导致部分老师不敢管教学生。他分析认为,导致这一切的主要原因有这样几点:一是曲解了“以人为本”,导致学校在学生管理上宽严失度;二是长期以来,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爱;三是在网络信息时代,家校、师生之间发生纠纷时,学校和老师更容易遭受到舆论压力。
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律规定似乎也让老师对如何使用惩戒权存在模糊认识。例如,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这些法律规范了惩戒权实施的底线,但如果片面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导致教师只用引导权,不用惩戒权。许邦兴委员说,恰恰中小学生又正处于需要老师管教的时期,一旦老师放松甚至放弃管教,对孩子的成人成才很不利、对家庭也不利、对社会发展更不利,对于老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来说,这是失衡的。
事实上,这样一来,每一个老师在自己的心里已经画出了他认为不愿意触碰的红线。
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
鲁迅先生笔下的“寿镜吾”先生,“有一把戒尺,但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正是“戒尺”和“罚跪的规则”给人留下了“寿镜吾”先生严厉的印象,不过也正是如此才令老先生拥有了老师的威严感与敬畏感。
《教育惩戒规则》就是对使用“戒尺”和“罚跪的规则”的规范,它赋予了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可以让学生产生对教师合理的威严感与敬畏感。
其实,忧心忡忡的“熊孩子”家长和在惩戒学生方面如履薄冰的老师们对于惩戒权的呼声由来已久。
这次《教育惩戒规则》出台,很多人表示欢迎。一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作为父母其实不反对老师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相反他自己支持老师惩戒那些“熊孩子”。
“我们学校大部分老师对规定的出台很欢迎。老师对学生的适度惩戒,是教师育人的职责所在。如果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是老师的失职。”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许邦兴对此非常赞同,认为当前基础教育终于补齐了“育人”的那条短腿,回归了本位,让教师敢管学生了,让学校能够理直气壮地支持老师了。
据了解,过去针对一些所谓“熊孩子”和行为失范的学生,老师缺乏有效惩戒手段,偶尔一次严厉的教导还可能会引发家校矛盾。“现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对于更好地确立教师威信、形成健康的教育生态,都有积极意义。”许邦兴说。
许邦兴说,学生犯错后,老师必须予以相应的惩戒。理由有四:一是中小学生是养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期,而良好习惯来自于正确行为。当学生行为不当,出现错误时,老师必须通过教育予以矫正,而惩戒就是对错误行为的一种有效教育方式。二是中小学生的是非观念还没形成,在出现错误行为时如果不通过适当的惩戒予以矫正,是非美丑善恶的标准体系就难以建立。三是对学生实行挫折教育的有效方式。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意志力来自于挫折的经历与体验,而惩戒是学生经受挫折的一种有效方式。四是责任感、担当精神培养的途径。让学生从小就知道犯错是要付出成本的,错误越大成本越高,任何人都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
惩戒是教育的基本手段之一
但是,正如“寿镜吾”先生的“戒尺”一样,“常用不常用”,考验的就是惩戒分寸的拿捏了。
从一名普通老师到一校之长,许邦兴委员的教育生涯中也曾面临着要不要惩戒、如何惩戒,这个“度”究竟该怎样把握的两难困境。
许邦兴委员看来,该不该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首先出发点是出于爱学生,督促学生成长而不是故意收拾学生、报复学生;其次是把握好度,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不摧残学生的心灵,结果是有助于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教育,是春风化雨的过程。惩戒,是门艺术,既要想如何惩戒,还要想惩戒之后怎么办。
正因为如此,即将出台的《教育惩戒规则》更加注重对惩戒细节的推敲,从措辞到惩戒措施都更加谨慎。《教育惩戒规则》指出,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同时,《教育惩戒规则》也提出了禁止情形:诸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许邦兴委员说,《惩戒规则》中,根据学生犯错程度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具体的惩戒方式,和以往的类似规定相比,操作性较强,只有规定得细致才能防范可能出现的漏洞。
目前,《惩戒规则》还处于征求意见中,许邦兴委员也提出了他的建议,比如“教育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的必要手段和基本法定职权。”他在建议中强调了“法律赋予”和“育人”的重要性,他希望这次《惩戒规则》的出台能够成为对过去家长和社会上形成的一些错误教育观念的一次纠偏,让大家明白,惩戒是基本的教育手段之一,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