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回归”,关键在于家长群体转变观念
内蒙古新闻网  19-12-23 18:00  【打印本页】  来源:半月谈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原则、惩戒措施、禁止情形做出规定,指出教师权责与家长责任的同时,也涉及了教育惩戒的申诉救济途径和指导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近年来,男子毕业20年后街头殴打老师、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解聘、初中女生长期遭受班主任辱骂等社会热点事件不断曝光,其背后都有教育惩戒权或者失控或者“空转”等深层次原因。国家制定教育惩戒规则,将使由教育惩戒产生的社会矛盾变得可解。

  学生是教育的核心。制定惩戒规则的目的,是更好培育人。对于处于身心发育期的中小学生,适度惩戒对其建立规则意识和是非认知具有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细化惩戒规则,秉承了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原则,为学生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机制,避免因过度惩戒而受到身心伤害,是育人宗旨下严慈共济的体现。

  作为教育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惩戒规则的制定维护了教师群体“育人”的师道尊严,免除了因惩戒不当引“火”烧身的后顾之忧。惩戒规则根据学生行为失范的不同情形,设定了从一般、较重到严重对应的惩戒措施,使得教师惩戒权的执行有章可循,让不敢管、不愿管的老师重拾戒尺,也为管多、管错的老师划定了行为的界限。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为教师撑腰,更需要家长群体的理解与配合,后者对于教师惩戒权能否真正落地至关重要。近年来,一系列“校闹”事件中,肇事者都是一个或一群不明事理的家长,孩子一旦在学校被惩戒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进校大闹,甚至诉诸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渠道,打压涉事教师,让许多本来有心管教的教师为之寒心,索性对孩子成长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不闻不问,惩戒遂成为空谈。即使在一些已经探索出台教师惩戒权规则的地方,由于对家长群体的观念转变存在顾虑,大部分教师也不敢使用这一法定权利,导致相关法规“空转”。

  在独生子女与两孩家庭为主体当下社会,家长对儿童的过度呵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放弃惩戒无异于害了孩子。作为家长,应该对教师惩戒权的回归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家长要关注孩子身心状态,摒弃教育应由学校“承包”的心理,孩子的良好教育应当是家校共育相辅相成的结果;另一方面,家长要转变“捧在手心舍不得惩罚”的心态,放心把戒尺交给老师,赋予老师更多信任,发生矛盾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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