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惩戒细则还可以更细
内蒙古新闻网  19-12-23 18:05  【打印本页】  来源:新快报

  原标题: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惩戒细则还可以更细

  -熊丙奇

  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三类,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这种分类惩戒,明确具体惩戒权的思路是正确的,也是规则的“亮点”。将一般惩戒的实施交给教师,将严重惩戒的实施交给学校,这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教师要维持课堂秩序,就必须有即时惩戒权,而学生重大违规违纪,则需要学校(通过学生事务中心、校规执行委员会)启动调查处理。但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则可能引发争议,在笔者看来,较重惩戒,也应该由学校实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引起舆论关注的是教师可实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的教育惩戒,虽然没有直接出现“罚跑”“罚站”字眼,但这就是可“罚跑罚站”。而有意思的是,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因此,“罚跑罚站”能否经过征求意见后还继续保留,还是未知数。

  其实,把“罚跑罚站”作为惩戒方式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惩戒规则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但这一描述太笼统了。要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必要明晰具体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实施某一惩戒。就如《刑法》不能笼统地说,如果犯罪,将根据情节追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必须一款一款列出。具体而言,可把一般惩戒列出70或者80种情形,每种情形,教师可实施怎样的惩戒。

  这才能解决惩戒权难以落地的问题。众所周知,惩戒权无法落地,是因为教师不敢用,家长担心教师滥用,这就需要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明确可实施的惩戒方式,而没有具体适用的情形,还是没有细化。也许教育部门的考虑是交给学校细化,征求意见提到,“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然而,没有国家层面对教育惩戒的细则规范,学校要制订细化的惩戒规则也很难,即便制订,在执行过程中一出问题,就可能被否定掉。

  因此,进一步征求意见,应聚焦惩戒规则的可操作性。另外,落实教育惩戒权,本质是依法治教,要推进学校进行现代治理改革。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校规校级执行委员会,不能就由校方委派委员组成,而要由校长、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针对高中)、教育与法律专业人士等共同组成,这样,学校制定校规时,才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而在执行校规时,不是只按校方意图,包括对家长投诉举报教师滥用惩戒权时,需要由这一委员会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依法治教的办学氛围,有利于明晰教师、学生(家长)权责,增进家校互信。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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