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健委: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跨境传播
内蒙古新闻网  20-01-26 10:34  【打印本页】  来源:光明网

  光明日报北京1月25日电(记者张翼) 25日,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防止疫情跨境传播,保护人民健康安全。

  公告要求,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工作人员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要求出入境人员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同时,提醒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此外,入境人员可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关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中国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公告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2019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将该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nCo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1月26日02版)


[责任编辑: 孙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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