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疫情还在持续,自2月10日起,大部分省市企业已开工运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双职工家庭女性等特殊群体将面临更多困难和风险,也将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要如何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犯?
今天(4日)下午,来自北京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嘉熙及许浩律师在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呼吁,疫情之下各地推出的关于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举措要细化,切勿沦为“纸上福利”,并建议要尽快对双职工家庭职工在家看护子女的政策进行推广和更细致的安排。
四川支援湖北医疗队女医务人员的暖心包(央广网发全国总工会供图)
一线女医务人员的“特殊”压力
——心理健康问题亟待给予足够重视
记者:当务之急,她们还有哪些切身需求理应得到关注?
律师:除了“三期”(孕产、哺乳期)及生理期带来的不便,对于前线医务人员的心理问题,也要给予足够重视。据上海市妇联从疫情前线统计的数据,战斗在一线的医生中有一半是女性,而女护士的数量更是超过百分之九十。她们当中很多都是“90后”的女孩子,有的还没有结婚,有的在热恋中,有的甚至刚刚成为母亲,她们的情感更丰富,对老人和孩子也更加牵挂。
因此,我们要当好“协调员”,让“前线”队员消除后顾之忧。比如,采取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联系人制度、基层工会牵头统筹相关单位、成立工会志愿者服务队等措施,为前线医务人员家庭提供物资采购、老人陪护、就医陪同等贴心服务,帮助解决水电等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个性化服务。这再比如,教师也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加强沟通关怀,协助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解决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
记者:少了后顾之忧,女医务人员自身的心理问题如何应对?
律师:要允许自己有一些负面的情绪,并寻找合适的方法表达或发泄出来;同事间相互支持,适时地与同事讨论和分享;和朋友、亲人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人交谈。在这方面,各地除了增派心理医生前往抗疫一线,守护好白衣战士们的心理健康外,还要将这种举措做实做细,防止其成为“摆设”,积极引导,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复工后企业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
——建议协商延长哺乳假、实施“育儿假”
记者:若在孕期或哺乳期,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申请居家办公?
律师:首先,对于孕期的女职工要适当放宽保胎休息条件,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据此与用人单位协商放宽医疗机构证明条件,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给予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保胎休息。
国家卫健委已明确表示,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冠肺炎的易感人群。因此,建议对特殊时期的女职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办公方式。
在哺乳期方面,在疫情期间,为降低哺乳女职工复工后的频繁往返给孩子带来的患病风险,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在产假结束后,直接给予哺乳女职工1~3个月哺乳假直至疫情结束。如女职工需继续延长哺乳假,可另行协商假期时间和工资待遇。如果企业不能安排待岗,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申请事假经企业批准后可以在家休息,企业不发工资但是继续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由企业承担。事假天数由企业批准决定,如果期限过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停薪留职,签订协议不支付工资,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继续缴纳。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不开学,孩子照料也成了社会问题,如何破解?
律师:近日向我咨询关于疫情期间子女看护问题的企业职员最多。目前北京、杭州等地已出台关于双职工家庭可由一名职工在家看护子女,但其他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另外,已出台政策仍较粗略,“育儿假”也并未实际落到实处,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同时,未考虑企业利益的可能性损失,也未赋予单位和企业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空间。建议允许单位和企业对“带薪政策”进行合理性解释与细化,如允许根据家庭子女数量和员工工龄长短实施差异化对待。对于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妈妈家庭等特殊群体,政策应更为深入,通过建立街道和社区帮困站等形式为她们提供临时托管服务。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注意!女方权利义务关系或发生这些变化
记者: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律师: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冠肺炎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记者:男方仅以女方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提出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明确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如果男方仅以妻子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而提出离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离婚后,男方感染肺炎久治不愈,女方可否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律师:在处理抚养权变更和确定监护权、继承权的案件时,适当将疫情影响作为酌定因素进行考量。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在探望权的行使方面,疫情发生后,原则上不影响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的,不予支持,但在具体探视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
“三八”节将至妇女维权成焦点
——因失业致贫、返贫和单亲困难女职工应得到关注
记者:在疫情期间,如果女职工遇到无法保障产假等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更需要相关部门与企业注意的是,三八妇女节将至,因失业致贫、返贫和单亲困难女职工,也应得到关注。
记者: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哪些举措亟待发力?
律师: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对女职工劳动期间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较多的规定,但如何将这一福利落地执行,确实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各地除了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权益进一步立法明确外,还应同时在各地推行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痛经假”中所需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规定各医疗机构对开具“痛经假”的各项检查进行简化等。
此外,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等提议仅来自工会、妇联等部门,且部分停留在工作建议层面,无法覆盖全国孕期、哺乳期,缺乏较强的推行力和约束力,这对于那些没有设置工会的中小企业无法起到效果。因此,亟须出台全国性政策以保护各省市广大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更重要的是,应该让女职工的权利真正的实施落地,而不仅是沦为“纸上福利”。(记者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