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城某局接到投诉件,涉及劳资纠纷问题。经过调查后确认,投诉人系海城市兴海区某摄影店经营者张某,因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到局申请仲裁。仲裁院在审理时,要求张某提供工人工资表,张某提供了考勤表,不是工资表。因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资情况,局仲裁院作出了支持员工仲裁请求的裁决,共计1068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志愿者、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维维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该例诉求案件,仲裁申请人某店员工与诉求人张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诉求人张某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证明已支付仲裁申请人员工薪酬,只有充分举证,才能维护自身权益。(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