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去留,不能恃强凌弱
内蒙古新闻网  21-01-27 17:00  【打印本页】  来源:光明网

  【光明时评】

  最近有两则辞退员工的新闻,引发公众关注。

  一天晚上,杭州王女士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为马上召开的公司年会排练节目,跳一会儿舞。王女士因为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报告此事,王女士为此在内部微信群里建议:“这种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没想到,公司认为她在顶撞,要求她离职。

  无独有偶,此前上海一职员因父亲生病请假回家,在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在公司未准假情况下再次返回老家安徽办理丧事,被公司以无故旷工3日为由辞退。

  严格来讲,无论是“9点下班不想跳舞被辞”,还是“因父去世强行休假被辞”,都不是法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前提必须是对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

  从这一角度看,杭州王女士被辞退的情形,是下班时间已到9点,本来就侵占了劳动者法定的休息时间,公司还要求劳动者再留下来跳舞。如此无理要求、额外加码,感到疲劳的劳动者不愿配合,也在情理之中。作为员工,向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也是劳动者的权利,无论如何谈不上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更说不上严重失职、损害单位利益。

  而上海那位职员被辞退的原因,则是因直系亲属生病去世。以常情而言,为人子女者回家办理丧事,实乃天经地义。用人单位拒绝“顺水推舟”以成全职员的孝心,还以无故旷工为由将服丧职员辞退,如此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更显露出企业文化的欠缺。

  如果说这两则新闻有什么共同点,那恐怕就是用人方极其强势的态度和做法。在他们看来,即便是员工的重大关切,甚至直系亲属去世,都不能占用一点工作时间。在他们看来,员工工作时间固然是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单位也可以任意支配,即便是提出包括跳舞在内的无理要求,员工也必须百分之百服从,否则便将其辞退。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等基本权益,也明确规定了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但在现实中,财大气粗的用人方,在相对弱势的劳动者面前,常常颐指气使、恃强凌弱,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无物,动辄违规违法将劳动者辞退。

  在法律之下,劳动力市场不是任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呼来唤去的地方。健康持久的劳动关系,必须烙刻法治的印记。面对用人单位任性辞退乱象,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废除违反劳动法的规章制度,对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执法部门应为劳动者撑腰。前述上海职员因父亲去世返乡奔丧被辞退一事,两审法院均认定涉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其赔偿员工7.5万元。这一判例值得借鉴。

  (作者:欧阳晨雨,系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 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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