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噪广场舞,跳出“好声音”
内蒙古新闻网  21-08-19 10:44  【打印本页】  来源:北京晚报

  8月17日,“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将被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款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罚款额度不高,但给执法标注了明确的尺度。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三年前修正时,对公共场所噪声污染的相关表述,就曾引发广泛关注。公众对治理广场舞等噪声污染始终抱有极大期待。但事实证明,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污染的改善程度,与公众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日益多发多样。据报道,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因为跳广场舞引发冲突,乃至上升为治安事件,经常见诸报端。实时修改法律,让相关条款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是推进公共场合噪声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也有利于化解各方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集体唱歌、跳广场舞等是很多市民保持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交往的良好途径,尤其受到大爷大妈的喜爱,也是切切实实的民生。但广场舞总是伴生音量过大、深夜扰民等问题,让周围的居民头疼。不让声音成为噪声,困扰周围群众正常的生活,同样是不容忽视的民生。娱乐健身权益的保障要以不破坏其他人的权益为前提,任何人在公共场合的快乐幸福要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依据草案,公共场所管理者要明确活动区域和时段,也有调解劝阻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科学的设置和合理的安排,相信能最大限度地错开场地使用上的争执,避开骚扰周边居民休息的时段,实现噪声上的源头治理。罚款不是目的,让受罚的人“静一静”,罚出安静的环境,才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再优美的歌声、音乐,超过一定的分贝,就是不堪入耳的噪声。习惯在公共场合开展娱乐、健身活动的人群,要提升公德心、增强自觉性,不能无所顾忌,不要以为法不责众,应该主动遵守公共场合管理方的规定,将音量调整到规定的限度内。要是因声音太大而被罚款,几百块钱已经不免心疼,因此而心情不好折了面子,更不值得。没有噪音,就是广场舞跳出的“好声音”。(贾亮)


[责任编辑: 李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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