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工钱如数拿到了吗?年度考核成绩排列末尾就该走人吗?跳槽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未休的年休假可以挪到下一年吗?劳动者面对年底这些易发频发的“闹心”事该如何化解呢?以下4个案例及其分析为职工如何依法维权提供了答案。
【案例1】为尽快讨回工资,应请求哪个部门处理?
唐某等人是某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教师,工资由底薪5000元和课时费等部分构成,每月能领到工资约1.2万元。2021年下半年,随着国家减负政策的实施,该家培训机构培训业务大幅下滑,老板遂以经营困难为由,每月只发底薪1000元和实际课时费。目前为止,培训机构已经拖欠10名教师的好几个月工资累计达16万元。
唐某等教师想知道怎样才能尽快拿回被拖欠的工资?
【点评】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国家对拖欠工资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各地每年年底都集中开展欠薪问题的专项治理,其中,校外培训机构欠薪是今年治理的重点之一。所以,唐某等人现在应尽快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表、工作证等,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既可以向人社局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还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
鉴于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处理往往较慢,所以,最优先选择应该是向人社局投诉,由人社局依法向该培训机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如果培训机构逾期拒不改正,即未在人社局限定的期限内清偿欠薪,人社局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如果该培训机构的欠薪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那么,人社局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2】绩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卷铺盖走人?
王女士是某服装公司的车间工人。该公司规定为了提高工效,对全体车间员工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2020年年终考核后,公司向王女士发出“末位淘汰通知书”:你全年绩效排在整个车间的最后,按照末位淘汰制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雇,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排名末位,但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点评】
在用工管理实践中,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末位淘汰”,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根据,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不仅排名末位,而且是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排列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就不能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二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末位者,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在年终考核中排列末位,但她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并非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公司解雇王女士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王女士应得经济补偿金的2倍。王女士选择了后者,仲裁机构当然予以支持。
【案例3】岁末跳槽,年终奖就泡汤吗?
近几天,芮女士正在为年终奖郁闷。芮女士在私营公司上班,上个月,她通过笔试和层层面试,被一家更专业、更有前景的公司录用。新工作不仅薪酬丰厚,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她有施展才华的机会。但是,对方要求她在2021年年底前报到。现在走吧,在这里的年终奖很可能泡汤。因为,公司为“留人”,决定在次年2月才发年终奖。不走吧,她又将失去一次大好机会。
那么,芮女士跳槽后究竟还能不能拿到年终奖呢?
【点评】
发放年终奖虽然是企业的自主权,但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一般来说,是否发年终奖、发多少?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办理。一旦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一说,那么,年终奖实际上就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企业就必须兑现,而不能以劳动者离职等为借口不予发放。
本案中,芮女士即使在年底前跳槽了,只要私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或者私营公司后来确实向员工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此时,芮女士就有权享受相应月份的年终奖。如果公司以芮女士已离职为由拒发年终奖,那就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芮女士有权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4】年底“抢休”年假不成,是否就“清零”?
苏先生是一个工作狂,平时业务比较繁忙,基本没时间休息,就这样一直拖到年底才突然想起2021年的年休假还没有休。
“正好年底想放松一下,抓紧2021年的尾巴,把年假给休了。”当他提出申请时,经理告诉他公司近期有10多人在“抢休”年假,要他发扬一下风格,并表示公司会按规定支付给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苏先生不想要钱只想休假,于是提出将2021年度的年休假挪到2022年再休,经理以年休假一年一清为由回绝了苏先生。那么,年休假未休成,就可以“清零”吗?
【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此可见,年休假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折现”方式来代替职工的年休假,以年休假不跨年安排为借口将年休假“清零”更无法律根据。
本案中,公司考虑到年底申请年假人数较多和生产经营需要,经苏先生同意,不安排其休年假这当然可以,但是,苏先生既可以选择领取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也有权选择跨年度休假。既然苏先生不愿“折现”,而希望将2021年度的年休假挪到2022年,公司理应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