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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迎来新变化 科技部公布实施细则

  6月30日,科技部网站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提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数额为8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

  据悉,科技部自1999年首次发布《实施细则》以来,于2004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细则》在推动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细则》共9章102条,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同时,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坚持“四个面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针对提名和受理,《实施细则》提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资格条件和限额提名要求,由科技部制定提名办法予以规定。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

  《实施细则》还强化提名者责任,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如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有科研不端行为等五种情况的不得被提名。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总台央视记者 张春玲)

编辑:朱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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