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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教育部明确“十必须”

  记者3月30日从教育部获悉,为巩固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成果成效,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

  《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提出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严格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必须严格按规定采购食品原料、必须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须严禁制售高风险食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清洗消毒餐饮具、必须坚持陪餐制度不流于形式、必须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十项要求。

  根据《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此外,《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提出,不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准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未清洁手部就从事食品加工,不准生熟混放、工具混用等。(记者王鹏)

编辑:朱国义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稿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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