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社会工作部5月13日公布《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试行)》
对志愿服务标识含义以及设计、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志愿服务标识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会议、场所站点、文化产品等
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
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涉外志愿服务活动时
应当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有自有志愿服务标识的可同时使用
但应当突出“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记者:孙鹏程、魏冠宇
海报制作:孙鹏程
新华社国内部出品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