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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面防护具特殊防护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记者今天(11月5日)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眼面防护具特殊防护性能技术规范》,该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组织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面部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制修订。该标准聚焦冶炼、铸造、切削等作业场景中眼面部伤害突出风险,针对紫外红外辐射、熔融金属、液滴与流动液体、粉尘颗粒、热辐射等危害因素,统一眼面防护具特殊防护性能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为保障劳动者作业安全、提升个体防护装备质量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随着新型工业化深入推进,高危行业作业环境日趋复杂,原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2166.2—2015已难以适应职业健康监管需要。本次修订将该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功能滤光技术要求。按遮光号分级规定紫外滤光、红外滤光、职业用太阳光滤光片的透射比限值,明确太阳蓝光、太阳紫外等明示功能的附加要求,防止有害光线损伤视力。二是细化特殊物理和机械防护要求。明确镜片防雾、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液滴防护、流动液体防护、大颗粒物防护、气体和细小颗粒物防护、热辐射防护、镜片耐刮擦8类性能要求。其中,镜片防雾要求试验后8秒内镜片不起雾,热辐射防护要求试验3分钟后头部模型角膜顶点处升温不大于25℃,熔融金属防护要求镜片5秒内不被穿透,为作业人员眼部提供全链条防护。三是统一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以规范性附录形式明确透射比、防雾、熔融金属、热辐射等各项试验的仪器设备、样品预置和试验步骤,建立试验项目、试验方法与样品数量的对应关系,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可比。四是强化标识与信息透明。规定特殊防护性能标识及排列顺序,采用中文标识符号便于佩戴者识别,要求制造商随产品提供遮光号、滤光性能等特殊防护信息。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编校:朱国义
审校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校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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