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13日电(记者杨文)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徐向荣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向荣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烟台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向荣于1999年春节前至2022年6月,先后利用担任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副局长、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局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供应、业务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万余元。
烟台中院认为,被告人徐向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向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