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证监会在推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证监会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分红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2010年全部上市公司境内股票融资额9588亿元,分红总额4995亿元,分红占比52%。截止2010年底累计分红总额超过累计融资总额的上市公司有178家,占上市公司数量的8.6%。上市后每年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为61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26.4%。上市公司分红意识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逐年增加。但是,整体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约为25%,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至50%之间。二是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股利,股利回报率低。2001年到2011年间A股市场累计完成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为1.72万亿元,而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4.05万亿元,实际现金分红约占融资总额的42.5%,如折算成年化收益率远低于投资者预期。这些数据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总体看还不太理想,需要市场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推进。通过营造重视分红、积极分红的市场氛围,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让投资者合理预期、理性选择,进而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分红方面,证监会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2008年制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就分红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2011]41号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是否充分表达过意见,股东大会是否及如何审议过相关议题,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足够保护等。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公司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沪深两所也出台了细化的规定。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也给一些只求获取不顾回报的公司敲响了警钟。
当然,上市公司分红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属于企业的法定自主权,政府机构包括监管部门不能代为决策。企业自身发展有其周期和阶段,处于不同时期的公司对于利润的处理会有所不同,但是上市公司必须对如何回报股东有明确的观念、认识和计划,要充分向市场告知和说明,这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投资者可以选择分红高的公司促进其他公司回报股东;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高回报赢得投资者的认可;监管部门大力倡导价值投资,采取措施加强约束,引导上市公司增强责任感,以稳定、优厚的分红推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使整个市场形成努力回报股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