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今天裁定,变性人W指控香港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成立,变性人有权在变性手术后以新的性别与异性结婚。法院同时建议,今次判决暂缓12个月执行,以便特区政府有时间考虑修改法律。
这是香港首宗变性人争取结婚权的案件。现年37岁的变性人W自2005年起分阶段在香港一家公立医院完成变形手术后申请与男友结婚,但特区政府婚姻登记处以其出生证上的性别是男性为理由拒绝。
W对上诉判决结果感到高兴。W说,胜诉后可以与男友结婚,自己也可以抬头做人,终审法院的裁决为减少社会对变性人的歧视起正面作用。她期望特区政府可以立法保障变性人免受歧视,变性人也不会因身份而被拒绝聘用。
终审法院判词中说,香港《婚姻条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词应该包括“由男变女的变性人”。判词还说,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都保护结婚的权利,《婚姻条例》完全禁止W一类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结婚是违宪,W可与男性结婚。
香港高等法院2010年曾裁定W败诉,她其后申请上诉,上诉庭驳回W的上诉。W最后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在上月审结,今天宣判。
据香港医院管理局数字显示,2008年至今,香港共有16人接受变性手术及相关的辅导服务。 (李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