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萌:
我们在相应的新闻发布会上也看到有一些信息披露出来,比如说是孩子主动约会的校长或者说进行了相关身体部位的鉴定,这些您觉得有意义吗?
洪道德:
没有意义,我很反对在透露这样的信息,透露这样的信息好像就意味着这一次师生之间,校长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好像是校长受到的学生的勾引,我非常反对公布这样的信息,很容易把案件将来往什么方向发展,往嫖宿幼女这个方向发展,这是我觉得最不能够同意的一种做法,哪怕就是定这个猥亵罪,我也不同意定嫖宿幼女罪,这个案件最后的结果应该是,在我看来结果应该是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不论任何情况下,不论什么样的情况,只要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这是法律说的。
李小萌:
好的,谢谢洪道德教授观点鲜明的一个论述,谢谢您。
当这个事情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反应很快,很快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些细节,但恰恰是披露了这些细节却引来了公众包括当事人家长的这种反驳,很多的争议也由此产生,所以当应对这种突发事件的时候,快是一个要素,而经得起推敲,审慎的公布信息,恐怕也非常得重要。另外,当这些细节被公布出来,在这里我们都不愿意去重复,因为它很可能会造成对这些受害者的二度的伤害,但这些细节恰恰已经成为了媒体或者是公众的网络空间当中大而化之去讨论的一个谈资,也请适可而止,我们是期待案件能有一个公正、公开以及透明的结果。我们继续往下看。
解说:
六个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两个成年男性,到底发生了什么?警方公布了他们初步的调查结果。
李有恒海南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8日晚上,这六个学生在万宁的时候她们分为两批,四个小孩在一块,另外两个小孩又在一块,两个女孩跟一个中年男性在一起,另外四个女孩,四个学生又跟另外一个男性在一起。
解说:
这六名小学生中,五人来自于同一所小学,另一名在另一所小学就读。5月8日这一天她们都没有出现在教室里。
(字幕提示:2013年5月14日新闻)
主持人:
据警方透露,这六名女生8日中午在一起,其中一名女生打电话叫来了她熟识的另外一所小学的陈姓校长,想让校长开车送她们去海口,但校长没有同意,随后给她们一千元离开了。
解说:
按照警方调查,我们不知道这六个女生为什么会给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打电话,陈校长留下的这一千元又是做何用途?他又是在什么情况下认识的那名女生?一个校长与这些孩子们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而接下来校长的行为似乎能印证他与这些女孩关系并不一般。
李有恒:
唱歌一直唱到九号凌晨一点半左右,后来就在KTV旁边那个酒店里要了两个房间休息。
解说:
中午给完钱离开的陈姓校长晚上九点左右却与六名孩子出现了在当地的一家KTV里,并且一待就是一个通宵,在这个过程中,陈姓校长与孩子们除了唱歌还喝了酒,校长如此的举动让人匪夷所思。除此之外,一家KTV为何会允许未成年人出入?酒精饮品又为何允许被未成年人饮用?
李有恒:
两个女孩子过夜,这个男的也在酒店(房间)里,另外一张床过夜。
解说:
按警方说法,有两名女生不愿再唱歌,就自己联系了当地一家政府单位的冯姓工作人员。随后,两名女生就被带到了旅馆,而另外四名女生则跟随陈姓校长到另一家酒店开房。
(字幕提示:5月9日凌晨酒店监控画面)
目前因为陈姓校长用本人的一张身份证开了两间房,因此涉事酒店管理存在漏洞,警方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罚款500元,而根据事后媒体对家长的采访得知,冯姓公职人员跟其孩子也早已相识。
许女士学生家长:
(冯某)就是给她买了一个智能手机。
记者:
手机大概什么时候给她的?
许女士:
这个具体我也不清楚。我问她,她说攒钱买的,然后我就不问了。
解说:
从8日孩子们被发现失踪到9日孩子被家长找到,20多个小时里,开房无疑是最受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之前的种种环节及行为也都可以看得出来,小学生开房事件的背后,除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猥亵行为本身,还有什么样的行为该被限制?还有谁同样应该受到惩罚?
李小萌:
问题非常多,然而当这样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也不断地去复盘、不断地去假设哪一个环节如果发生改变,这个事情可以不至于发展至此。我们来看看四个层面:首先从家庭的层面。如果孩子们的家长对孩子有该有的关注,对她的心理、生理上的变化有该有的这种自己的注意,包括在忙于打工挣钱的同时,去跟孩子有身心的沟通,是不是可以防止这个事情的出现,当然这一个层面在这个事件当中是失守了。再来说学校。事情就发生在校长身上,当然我们可以说,学校对于教育工作者的准入的制度,包括日常的监管当中可不可以摒弃掉这些人出现在教育者队伍当中,现在也是没有。还有社会层面。孩子们被带去了卡拉OK,被带去了开房,在这些场所当中,其实她们也应该明确地知道,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之下,未成年人是不能够去独自出入这些场所的,可是也没有能够被及时地发现,能够被制止。法律。当事情已经发生了,能不能通过加大犯罪成本来给这个事情的当事人以公正的一个结果,同时防止未来同样的事情的更多的发生。
现在我们要来连线的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佟主任,您好。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您好,主持人您好。
李小萌:
在了解到这个案子之后,因为你是做相关工作的,肯定是更加的痛心,是不是不能够用看普通刑事案件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子?
佟丽华:
当然是这样,实际上最近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媒体很多都是在关注讨论到底是否构成哪个犯罪?应该怎样量刑的问题?但是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更关注这个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孩子成长的环境的问题,孩子的权益保护的问题。就像你刚才所说的,家庭失守了,社会失守了,学校失守了,各个环节都失守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孩子的权益当然难以得到保障,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当地孩子成长的环境如此复杂?风气如此之坏?
李小萌:
在这个案子当中被批捕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应该是等待法律最终的一个结果,然而这个事情刚才我们说了发生是有一个过程的,也是有不短的两天的时间,其他相关的人员可不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佟丽华:
现在几部分人,我认为要考虑责任的问题。一部分说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当然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这是第一个。另外,我们说KTV的经营者包括酒店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为什么能让这么小的孩子去喝酒、去住宿,没有大人的带领,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些经营者当然也面临着这些法律责任的问题。还有一点,这实际上也是这些年来我非常关注的,这些年来实际上我们发生了很多恶性的儿童受到严重伤害的这样一些案件,有的是被烧死的案件、多名女生受到性侵害的案件,这类案件总在发生,我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些案件发生背后,有些是持续很长的时间,有的是几年,有的是造成严重的后果,死伤很多人,当地为什么没有公职人员为他的渎职行为来承担责任。实际上我们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政府的公职人员你该做的没去做或者你没做到位、没做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你是要承担渎职的刑事的法律责任的,我们一直在强调,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孩子的成长如何如何重要?从口号的层面,我们已经把未成年的权益保护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一个高度,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却重视的远远不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呼吁对那些当地孩子成长环境极其恶劣的、孩子权益受到严重伤害的,对当地的相关的职能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李小萌:
所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案,承认责任并不仅仅是犯罪的实施者的个体本身。好,我们继续。
解说:
对任何国家来说,未成年人保护都是一个大问题,从贵州习水、浙江永康到陕西略阳、河南永城,再到这次海南万宁,一起又一起针对未成年少女案件的发生,迫使我们必须做出理性的反思,尤其重要的应该是法律界的思索。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被曝出嫖宿十名中小学生,其中有三个受害者未满14岁,该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涉嫌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曾经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讨论。翻开我国《刑法》专门设了嫖宿幼女罪,它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强奸幼女,《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我国强奸幼女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从量刑上,嫖宿幼女罪是否处罚偏轻?社会各界一直有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