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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今日改判 郭玉驰获刑8年
    内蒙古新闻网    13-12-07 11:39    打印本页    来源: 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李楠楠) 今日,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八年。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3年8月24日21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郭玉驰酒后搭乘朋友的车回家,行至大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岔口处下车,见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满四周岁)在路边一机电维修门市前玩耍。郭玉驰遂起奸淫之心,欲将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实施奸淫,因王某某哭喊,郭将其抱回原处。其后,郭再次将王某某抱至位于县扶贫办家属区四楼家中卧室内实施了奸淫。被害人王某某之母刘作群报案后,公安干警在郭玉驰家中将其抓获。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郭玉驰与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将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以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此前,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将受害人的嘴堵住,两次抱走受害人,在其无反抗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奸淫,情节十分恶劣,应从重、从严处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提起抗诉。”

    据陈维镖透露,在本月3日的庭审中出现了新状况:“此前,受害人曾称郭玉驰在实施强奸时用纸将其嘴堵住。被告则在庭审上强调,并未用卫生纸堵住受害人的嘴。”

    在量刑方面,公诉人及被告代理律师建议,判处被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辩护理由在于,被告在作案时喝了酒,且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

    陈维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此前,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

    事件回放

    今年8月24日晚间,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名2009年出生的女童可能遭到性侵犯。公安局侦查发现,嫌疑人为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

    次日,郭玉驰被刑拘,同时被停职,3日后确认批捕,紧接着被免职。

    检察院的正式起诉书中对此事的描述是: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

    一审情况

    一审中,受害方提出,要求被告人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精神损失费80万元等在内的共计8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9月24日,云南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郭玉驰获有期徒刑5年,而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判处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昭通市检察院认为,这个结果“量刑明显不当”,并提出三条抗诉理由:一审判决未根据刑法“奸淫未满14岁幼女应从重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被告系国家公务人员,其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检察机关抗诉之后,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原法院重审,期间双方民事和解,郭玉驰赔偿了受害人15万元。因此,二审的主要目的,就是重新确定被告郭玉驰的量刑。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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