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杞县高阳镇超标准列支招待费问题。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该镇共列支公务费544.86万元,其中招待费39.96万元,按照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2%的财务管理规定,实际超支29.06万元,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镇党委书记郑怀胜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3月21日,杞县纪委给予郑怀胜党内警告处分。
2.嵩县饭坡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问题。2013年3月至8月,嵩县饭坡镇由于辖区内村民焚烧秸秆避免被媒体曝光等原因,违规支付7名自称媒体记者费用共计14000元。2013年9月,该镇财政所所长张明智向某旅行社购买15000元票据(含税款1000元),并于2013年11月1日以“学习考察费”名义入账报销,构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错误。2014年4月9日,嵩县饭坡镇党委给予直接责任人张明智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镇长葛双成诫勉谈话。
3.南召县四棵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徐文伟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报销私人开支问题。2011年至2013年,徐文伟任四棵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农业工作期间,先后25次收受下级及相关人员礼品、礼金折合133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平时在金都饭店的私人开支3300元、个人车辆费用2000元在四棵树乡林业管理站报销。2014年4月3日,南召县纪委给予徐文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有关费用,并收缴违纪所得。
4.漯河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张武军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014年3月31日,张武军在工作日午间大量饮酒,下午5时仍处于醉酒状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4月1日,漯河市质监局给予张武军行政警告处分。漯河市纪委根据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市质监局纪检组长高洪涛、分管开发区分局的副局长孟庆德诫勉谈话。
5.信阳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处财务科副科长程军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3月24日下午2点,程军驾驶豫SC1339公车送其女儿上学,其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信阳市交通局研究决定给予程军行政警告处分,并由个人负担燃油费。
6.武陟县小董乡国土所所长崔金龙借乔迁新居大操大办问题。2013年11月22日,崔金龙因乔迁新居,通知同事、战友、同学和村干部等40余人参加宴请,武陟县纪委接到举报后,及时制止,责令其取消了宴请。鉴于崔金龙借乔迁新居之际大操大办,已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崔金龙党内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
湖北省
湖北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4年1月,武汉市江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蒋乐刚,利用周末组织5人赴西安游玩,公款报销往返路费。江岸区纪委给予蒋乐刚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参与人员退还往返路费4307.5元。
2.2014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鄂州市鄂城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主任王金钟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回家祭祖。鄂城区纪委给予王金钟党内警告处分。
3.2014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鄂州市农委植保站站长廖勤周批准将该单位公车借于他人回家祭祖。鄂州市农委给予廖勤周行政警告处分。
4.2014年1月4日,荆州市监利县荒湖管理区党政办副主任贺宝银以购买商品房乔迁为名在离湖新城共置办酒席14桌,收受81名朋友、同事礼金13800元,14名同学礼金2400元。荒湖管理区纪委给予贺宝银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资金。
5.2014年2月24日,公安县章庄铺镇五首旗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周章平,利用其母亲周文秀七十大寿之机宴请亲友,实际宴请24桌,共收礼金59300元。章庄铺镇纪委给予周章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2014年1月14日13时,武汉市蔡甸区中医院药剂科主任冯启光在工作上班时间邀约他人到某茶馆“带彩”打麻将。蔡甸区卫计委给予冯启光党内警告处分。
7.2013年12月12日00时30分,神农架林区地税局木鱼分局局长王宪章参与“诈金花”赌博,被神农架林区公安机关查获并给予治安处罚。神农架林区地税局给予王宪章行政降级处分,并免去其木鱼地税分局局长职务。
8.2013年3月,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刘端启、治保主任刘克家,在白沙村某山庄参与摇骰子赌博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咸安区纪委分别给予刘端启、刘克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容桂中队中队长何锦雄、指导员陈康喜等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和购物券,何锦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陈康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清远市英德市环卫处城南所所长谢国南公车私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谢国南受到免职处理。
3.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坪岗村公款旅游,村党支部书记陈岳文受到免职处理,并被立案调查,费用由参与人员承担。
4.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党委副书记赖梦强,大办婚宴,赖梦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纪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西村小学校长杨承文大摆筵席收受礼金问题。经查,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西村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杨承文在北海春天花园购买一套房,以“购新房办酒席”为由,于2013年12月29日在某酒店办入屋酒,设宴37桌,请了亲戚、朋友和银海区部分校长、西村小学教师赴宴,并设“礼簿”登记收受礼金,共收礼金9.07万元,其中收到银海区校长、本校教师60人礼金共1.47万元。经研究,北海市银海区教育纪工委给予杨承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所收受礼金如数退还给赴宴“封礼”的校长、老师。
2.钦州市实验小学后勤处主任罗松公车私用问题。经查,2014年1月12日下午5时左右,钦州市实验小学后勤处主任罗松私自驾驶钦州实验小学公车桂N81931送其儿子上学。该违纪问题发生后,罗松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而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欺骗组织。钦州市实验小学校长侯成添,对学校公车私用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仅凭一些简单的票据就在虚假的书面说明材料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严重影响了组织的调查取证工作。经研究,已责成钦州市钦南区教育局免去罗松钦州市实验小学后勤主任职务;对钦州市实验小学校长侯成添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讨。对罗松公车私用问题在钦南区进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