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
有可能吗?
小沈与小刘同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该院对胚胎的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沈二人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现在这四枚冷冻胚胎已经超过了保存期,但考虑到事件的复杂性,鼓楼医院表示将继续保存该胚胎。
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这或许是法院驳回起诉的一个重要考量。
南京鼓楼医院代理律师郑哲兰表示,代孕会产生严重的伦理问题,孕育出来的婴儿母亲怎么认定,代孕妇女如果出现了死亡、生出来的孩子有问题又怎么办,都难以解答。
张燕玲也认为:“死者的父母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让胚胎通过代孕而出生。”她解释,人工生殖的目的是治疗不孕不育,而非创造生命;不孕夫妻的意外身亡意味着治疗关系的终止,死者父母不能代为决定是否接受人工生殖手术;人工生殖要以知情同意为基本原则。为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避免没有双亲的人工生殖子女出生,应禁止遗留胚胎用于人工生殖。
孟强则认为,原告或被告拿回胚胎如何处理,是否会用于代孕、买卖等违法用途,只是一种法院单方对未来的预测。如果以后确实使用胚胎从事违法行为,自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法院单方面根据这种预测,判决双方父母无法继承胚胎,属于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
宣判后,小沈的父亲对记者表示,如果获得了冷冻胚胎,他们将选择合适的医院保存起来,他的理由是:“也许将来有一天,国家会允许代孕或者捐献胚胎呢?”
建议
尽快完善立法
无论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而立法的缺失,将导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显。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
“通过本案可知,胚胎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的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既关乎法律制度,又关乎伦理道德,较为复杂。”孟强表示,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沿性,随着我国相关医疗科技的发展,部门规章也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进行细化。同时,当立法条件成熟时,在修改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时候,要逐步增加对胚胎法律问题的相关条款。
在张燕玲看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该规章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明显缺陷。
她建议,应当尽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逸吟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