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双独夫妻车祸身亡,双方父母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诉至法院。15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冷冻胚胎不能继承。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月17日《南方都市报》)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行为,唯一对此有规定的是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虽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对实施代孕行为的委托方和孕母并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只是对违规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有处罚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部门规章,严格来说其法律效力也仅限于卫生系统内部,对其他人包括胚胎父母和孕母没什么约束力。而且,由于处罚不重,加上监管力度不足,地下代孕行为事实上从未绝迹。如果想通过代孕获得后代的不是两对失独老人,而是胚胎的“亲生父母”,也许这根本就不是问题,只是花钱多少而已。
已去世的那对夫妻,留下冷冻受精胚胎就是为了繁育后代,如果他们有遗愿的话,也不会反对让父母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进而通过代孕的方式为他们留下一男半女。如果禁止老人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等于判处这些胚胎的“死刑”,让“他们”永远失去来到人世的机会。这样的结果既很残忍,也有违死者遗愿。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判决也不是毫无瑕疵。毕竟相关法规只是禁止代孕,并没有禁止老人取得已去世子女的冷冻胚胎继承权。即使老人不能找人代孕,焉知今后相关法规是不是会修改,或是因正式的法律条文出台,导致与其规定相冲突的下位法有关条文失效?如果胚胎不能继承,一旦当初约定的储存时间到期或是过了缴费期,胚胎肯定会被销毁,即使日后修法也回天无力了。给老人保留一线希望真就这么困难吗?冷冻胚胎也是生命,应给他们出生的机会。
代孕在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至少不禁止无偿进行代孕生育的行为。因为对于那些有生殖能力却无生育能力的夫妇来说,代孕技术是他们为人父母的唯一可行途径。在传统东方社会,有没有亲生子女,显然感受大不一样。因此很多人不惜重金去雇佣代孕母亲。禁止代孕,虽然避免了由此产生的伦理问题和可能引发的不道德行为,但对不育夫妇而言,显然并不公正,剥夺了他们做父母的权利。
在如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失独家庭遭遇,给予失独者各种补偿政策与福利待遇的同时,却用一纸法规人为制造大量无子女无后代家庭,是不是太残忍了?这起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中,两对失独老人想延续“香火”的愿望应该值得同情,不能因一纸规定就轻易拒绝。大量失独者已无再生育后代的机会,才需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给予其慰藉,但要是能有选择,他们宁可再生育二胎或是想法让已去世的子女留下后代,也不会愿意领取这笔让人伤心的补贴。而这两对失独老人明明有机会看到孙子女的出生,却因为一纸判决剥夺了他们最后的希望,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法律应该保护公民权益,而不是让其权益受损,痛苦终生。想要通过代孕等方式获得后代的想法无可厚非。伦理问题也并非无法解决,毕竟血缘才是维系亲子关系的最重要因素。至于道德问题,可以效法国外禁止商业性的代孕行为,而允许非营利性代孕,让无法正常生育的夫妇和失独老人保留最后一线获得后代的希望。何况,现在法律只是禁止在国内代孕,却无法限制公民出国找孕母和做相关手术,实际上真正限制的是穷人的生育权,对富人的制约作用很小。在将代孕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考虑是否一刀切的禁止代孕。